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6116号
原告:马鞍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马鞍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鞍山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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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