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7101民初7857号
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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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