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4912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源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