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691诉前调确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应分期给付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13384789.76元。如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