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监5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34276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7)湘12执38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给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20)湘12执监9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202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0)湘12执117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给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现麻阳县法院向本院提出,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怀化市鹤城区辖区内,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给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23)湘1226执70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