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3民初4964号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鲜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