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慧海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13民初1138号 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欠付货款9,258,893.33元;2.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41,570.1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两份砂石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四司20)xxx号”(以下简称xxx号合同)、“四司物乐西物采(21)xxx号”(以下简称xxx号合同),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应砂石。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完成供货义务,2022年3月10日,双方就182号合同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确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应砂石料共计33,035,890.96元。2024年12月13日,双方就465号合同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确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应砂石料共计24,881,721.37元,截止分期付款协议签订之日,某甲尚欠某乙公司9,758,893.33元未支付。分期付款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某乙公司支付500,000元后未再支付款项,现尚欠货款9,258,893.33元。 某甲公司辩称,对尚欠货款本金9,258,893.33元无异议,同意按照不含税价款24,157,011.04元的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为241,570.11元。182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182号合同不存在未付金额。 某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182号合同及补充协议、465号合同、合同封账协议、分期付款协议、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支付情况表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记录在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82号合同及封账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所涉尚欠货款金额系465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书中未支付款项。 2021年12月4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某乙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所递交的某有限公司乐西高速公路项目砂石料招标采购砂石料xxx-02包件投标文件已被招标人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为25,398,770元。 2021年12月19日,某甲公司(甲方、买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卖方)签订465号《某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为“四司物采(21)XXX号”、采购编号为“xxxxxx-招-xxxxxx”,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25,398,77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3%;货款按月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供应周期,结算单价是指每个供应周期内采购物资按招标文件规定交货方式交货的价格;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定的当期结算金额和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结算后10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甲方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合同约定支付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024年12月13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协议书载明: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某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四司物采(21)xxx号、采购编号:xxxxxx-招-xxxxxx】,截止2024年10月20日,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供货砂石料共计24,881,721.37元,甲方已付款15,122,828.04元,现尚欠9,758,893.33元货款未付。乙方已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尚欠乙方货款本金9,758,893.33元,甲方拟就上述款项分批次于2025年5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1,258,893.33元;甲方每期货款须按约定足额支付,如甲方有任意一期付款违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条确定的全部款项(已付部分扣除),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利息,利息按照砂石料买卖合同(采购编号:ZTEJSGS-招-2021187)载明的标准执行,从原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而未付之日起算利息。 《分期付款协议书》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某乙公司支付5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乙公司按约向某甲公司供应了货物,某甲公司应当按期支付货款,至今未足额支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双方确认截止2024年10月20日尚欠货款9,758,893.33元,后某甲公司仅支付500,000元,故对尚欠货款本金9,258,893.33元(9,758,893.33元-5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且现某甲公司对于欠付某乙公司货款本金9,258,893.33元不持异议,故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9,258,893.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因某甲公司逾期付款,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已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不含增值税结算价款的1%,现某乙公司主张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的1%主张违约金即241,570.11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某甲公司对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予以认可,故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41,570.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9,258,893.33元;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1,570.11元; 三、驳回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某有限公司预交44,152元,本院退还44,152元,某有限公司负担的44,152元,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