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13民初5558号
原告: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12813842.87元;2、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3、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28138元;4、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初,某甲公司通过招标选定某乙公司供应建材,某乙公司缴纳了保证金20000元。2021年5月至8月期间,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署4份《合同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红河安置房项目供应商品砼、配砖(免烧砖)、烧结砖(红砖)及河沙。协议对款项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某乙公司根据某甲公司需求供应货物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根据双方对账情况,某乙公司全额向某甲公司开具了发票。某乙公司多次催告,某甲公司均拒不付款,目前仍欠付某乙公司款项12813842.87元。同时,某甲公司还应按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欠付款项1%的违约金。某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对欠付货款及保证金的金额无异议。对违约金的金额有异议,在已付款项3003555.09元中应当是先付配砖款项2249155.76元,即本案配砖合同已履行完毕。剩余商品砼、烧结砖、河砂三份合同结算总金额为13568242.2元,按照合同约定,减去增值税13%金额为12007293.98元,乘以1%违约金为120072.93元。诉讼费由法庭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7日,某甲公司(甲方、买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标的为混凝土免烧砖,本合同暂定总价2890000元,不含税价款为2557522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甲方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合同约定支付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2022年7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混凝土免烧砖的结算金额为2249155.76元。
2021年5月27日,某甲公司(甲方、买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标的为商品砼,本合同暂定总价25256752.2元,不含税价款为22351269.68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起至甲方付清乙方全部货款且乙方交齐全部技术资料之日止;甲方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合同约定支付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2022年7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商品砼的结算金额为9112126.2元。
2021年7月1日,某甲公司(甲方、买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标的为烧结砖(红砖),本合同暂定总价8100000元,不含税价款为7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30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甲方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合同约定支付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2022年7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普通烧结砖的结算金额为3156300元。
2021年,某甲公司(甲方、买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标的为河砂,本合同暂定总价1000000元,不含税价款为88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甲方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合同约定支付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2022年7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河砂的结算金额为11686元。
庭审中,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总金额12813842.87元、保证金20000元无异议。
2024年6月2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付款项无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合同协议书、结算与支付台账、催款函、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某乙公司依约向某甲公司提供货物后,某甲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双方对欠付的货款总金额12813842.87元、保证金2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某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合同约定支付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某甲公司主张其支付的货款应先支付配砖款项,剩余金额才支付商品砼、烧结砖、河砂。本院认为,案涉四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供货时间均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且在同一天进行结算,本案中,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的催款函主张其支付的货款应先支付配砖款项,无合同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的货款系优先支付其中一份合同的款项。故对某甲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某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813842.87元;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
三、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河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281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72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