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5执恢6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空巷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525208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0215执恢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