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7739号
原告: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081229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
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56633A。
2025年10月15日,本院收到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状。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买卖合同纠纷称,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535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27739号原告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与该案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华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