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赞建设实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执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兴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赞建设实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西路22号华晟大厦B座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赞建设实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8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二、深圳市天赞建设实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7694444.45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54657.78元及垫资成本(垫资成本以11503076.4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包服务费80000元;六、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残值23000元;七、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案件受理费692061.89元,由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负担632977元,由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084.89元。鉴定费147000元、反诉费46800元,由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4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赞建设实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以(2023)豫08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共计9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0元。 三、2025年6月13日,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南侧、文昌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豫(2018)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5020号、豫(2018)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5021号。 1、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以(2023)豫08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南侧、文昌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豫(2018)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5020号】,系首查封,土地使用权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洛阳华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押权数额为150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经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本院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移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待土地使用权处置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完毕后,剩余价值保障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 2、本院于2024年2月7日以(2023)豫08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南侧、文昌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豫(2018)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5021号】,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土地使用权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买凤芝,抵押权数额为30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待豫(2018)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5020号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届时再对豫(2018)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5021号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四、2025年8月7日,到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根据一张网执行系统中关联案件共享数据显示,涉及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赞建设实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多起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六、2025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释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30242915.41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的被执行人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土地使用权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约谈时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肯定法院的执行工作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