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成德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2500号 原告:甘肃成德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204号亚太嘉园3号楼1单元20层2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成德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故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成德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成德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9元,由甘肃成德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