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39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1398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86099231.3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3年1月1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以下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交通银行北京通州分行,账号:110061281018********×;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潞河支行,账号:110010182000********;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8607860********。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以下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交通银行北京通州分行,账号:110061281018********×;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潞河支行,账号:110010182000********;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860786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