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9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307号3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栋28层281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1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73.56元,减半收取13886.78元,由上诉人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