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百吉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111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中百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21)苏0111民初4775号济南中百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中百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111执2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