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333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在2023年12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3335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