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792民初4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潍坊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