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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赫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792民初4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潍坊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