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6民初1918号
原告:乌审旗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经营者: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宁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岱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审旗某中心诉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乌审旗某中心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某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审旗某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审旗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