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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某中心;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6民初1918号 原告:乌审旗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经营者: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宁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岱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审旗某中心诉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乌审旗某中心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某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审旗某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审旗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