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1698号之二 原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生产街一号电信大厦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6815481851。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谭家街道欧亚大道1999号旭辉荣华公园大道5楼06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0619021718。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492903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农垦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陕西分公司”)、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本院作出(2024)陕0822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东鑫垣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原告江苏农垦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要求对被告东鑫垣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续行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农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