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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河北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被告与第三人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0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