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河北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被告与第三人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0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