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1595号
原告:梁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某某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某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1.49元,减半收取计9560.74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