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51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来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076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高湖公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32955722。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林卓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无需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551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