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840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悦来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07671。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斌,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78084391。
法定代表人:邓峰刚。
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4元减半收取4917元,保全费3537元,合共8454元,均由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宇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