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152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40074307229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中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原胜发大厦综合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5700630A。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淮南中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