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20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2023)内02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1933420.2元、迟延履行金19962.56元,以上合计1953382.7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975116.76元(含执行费21734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2023)内02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1734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2023)内02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