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3730号
原告:孟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某某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高铁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色某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北市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孟某与被告***、***、徐州某某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色某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孟某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