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蒋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3531号 原告:蒋某某,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蒋某某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