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融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72民初312号 原告:朝阳融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西南商务酒店82C号1208(燕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融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朝阳融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融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朝阳融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