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01民初1478号
原告:格瑞(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振业路西侧、兴宝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格瑞(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瑞(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92.95元,减半收取计27446.48元,由原告格瑞(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