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21民初980号 原告:江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濓溪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6.00元,减半收取计2,063.00元,由原告江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