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72执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鹰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7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9828788.5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因无余额未获实际扣划;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7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