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162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新华科技城A33-10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