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83执恢1092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金石国际广场B座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慈航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金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8M8A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慈航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21)第114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94689.73元,执行费8392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青岛慈航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案款16194689.73元,执行费83923元,申请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裁决书确认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21)第114号民事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