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150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