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3397号
原告:大***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39元(原告大***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21,919.5元,由原告大***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