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巨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初6号
原告:辽宁巨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新区A区燕山路东段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破产管理人:辽宁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文兴南路29-1号金信会计师楼。
负责人:张春林,该事务所所长。
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峻玮,北京金城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巨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2022年6月7日,辽宁巨峰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巨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65元,减半收取8782.5元,由辽宁巨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军
审判员  唐金荣
审判员  王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岳家群
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