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764号之一
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大道5号(万州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280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15502739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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