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549号之一 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4.3公里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55277336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739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2025年5月12日,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2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老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