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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恒业(西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民初109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5月17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6年5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2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其余12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