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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22民初1361号 原告:查某,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查某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查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计2357元,由查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