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5285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负责人:***。
被告: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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