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财保15号 申请人:张家口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家口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26742.12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3年12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26742.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家口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莙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