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733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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