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733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