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02民初806号 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1幢(十里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4872JR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4769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于202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