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02民初526号
原告: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麻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水县恒鑫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