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黑0203民初3387号
原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华商恒(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3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中心职工。
原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40,593.22元及利息(利息以4,840,59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0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作为发包人,双方就“化工桥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组织并完成施工,项目于2020年4月10日就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该项目工程款由三部分组成,其一,已计量未支付的工程款8,118,836.10元(被告通过《施工进度表》确认的工程款25,711,150元-被告已付款17,592,313.90元,25,711,150元也是施工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其二,因暂估价的调整应增加的556,769元(被告已出具《工程认价单》进行认价);其三,未计量部分工程款4,592,752.15元,(包括道路工程3,459,390.64元,装饰工程848,295.41元,路灯工程285,066.10元,被告已通过签证资料确认工程量)。第一部分工程款8,118,836.10元,原告已经起诉,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0203民初2679号判决全额支持。因暂估价的调整应增加的556,769元和未计量部分工程款4,592,752.15元,共计5,149,521.15元,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对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工程款提起诉讼。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以法院判决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0日,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化工桥及附属工程。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条: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19天;第四条第一款签约合同价为25,711,150.77元(最终以工程结算为准)。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4.2条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019年10月,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认价单》,认价单对部分工程材料单价重新确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均在认价单下方签字并盖章。2020年4月10日,建设单位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监理单位黑龙江省中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齐齐哈尔兴政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施工单位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工程验收报告》,证实化工桥及其附属工程于2020年4月10日竣工验收,工程造价25,710,000.00元。2021年4月《2021年新建市政工程施工进度表》,施工单位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齐市化工桥工程项目部、监理单位黑龙江省中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确认工程款25,711,150.00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合计17,592,313.90元。2024年9月10日,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已计量未支付的工程款,并要另案主张暂估价调整部分及未计量部分的工程款。2025年3月18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02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判决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8,118,836.10元,并以8,118,836.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过程中,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对未计量部分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黑龙江省汇龙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中交隧道工程局施工的未计量部分(包括道路工程、装饰工程、路灯工程)工程造价为:1.道路工程为3,470,716.62元;2.装饰工程为669,240.48元;3.路灯工程为278,106.12元;以上鉴定意见合计为4,418,063.22元。
另查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系临时机构,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承接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关于因暂估价调整应增加的工程款部分,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在2019年10月签订了《工程认价单》,双方对材料单价予以确认,并在认价单上签字盖章,认价单列明了各项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双方应当按照认价单上的单价进行结算。双方仅对已计量部分进行结算,暂估价调整的增加部分并未进行结算。诉讼过程中,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的暂估价调整明细中的单价及工程量无异议。经核算,因暂估价调整应增加工程款为387,642.58元、税费34,887.87元,合计422,530.45元,原告此部分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为422,53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计量部分工程款数额,参照鉴定意见道路工程部分工程款为3,470,716.62元;装饰工程部分工程款为669,240.48元;路灯工程部分工程款为278,106.12元;以上鉴定意见合计为4,418,063.22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工程款合计4,840,593.22元。关于利息部分,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双方需经竣工结算及最终结清程序后付款,双方未提供证据证实进行磋商过程,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利息应按照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即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次日(2020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4,840,593.22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47元,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鉴定费90,000元,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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