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某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计29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