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138号
原告:邢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邢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1.00元,减半收取计2845.5元,由原告邢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