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1295号
原告:重庆启通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三洲七组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H1WH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启通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启通砂石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启通砂石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启通砂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重庆启通砂石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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