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4民初1585号
原告:昆明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德仁街道办建设社区居委会上坝村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QBL4F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855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宁县水利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宁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401518615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华宁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昆明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华宁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计2449元,由原告昆明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